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民警带走处理途中反抗,构成妨害公务

被告人常某酒后在浦东新区张杨路3611弄金桥国际广场地下休息室处滋事,民警李某、徐某接指令前往处理纠纷,并开警车将双方当事人带所处理,在带回途中,因被告人常某醉酒要喝水,民警李某下车给其喂水,即遭其无故踢中裆部,后民警李某、徐某在制服其时,又遭反抗被抓伤多次,徐某因遭外力作用致右下肢软组织挫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提请审判。被告人常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表示认罪。律师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两位民警口头传唤正处于醉酒中的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执行公务”行为,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且被告人醉酒后神智不清,完全不记得其殴打被害人的经过,有病理性醉酒的可能性,且认为轻微伤后果未必被告人造成,可能民警在制服过程中造成。故被告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若构成犯罪,亦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常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辩护人所提民警口头传唤处于酒后状态中的被告人常某,属于不合法和不合理的行为,本案中民警接到110指令后出警,着警服并表明身份,将涉嫌滋事的当事人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将酒后的被告人常某约束至警车上,系依法执行职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常某存在病理性醉酒的意见,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常某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分别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