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张甲、徐某、管某至浦东新区高桥镇和龙路某弄某号某室依法传讯证人陈某。期间,被告人王乙、化某、颜某、任某、刘某采用拉扯、拍踢警车、诽谤民警等方式阻碍民警执法,造成现场20余名群众围观。五名被告人于同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乙、化某、任某、颜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张甲、徐某、管某、王甲、陈某、黄某、沈某、张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身份信息、工作情况,相关车辆信息及照片,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王乙、化某、任某、颜某、刘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王乙、化某、任某、颜某、刘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群众围观,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乙、化某、任某、颜某、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系坦白,均依法从轻处罚。律师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化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被告人颜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被告人任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