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浦东金桥国际广场味千拉面店铺内丢失了手机,向110报警,罗山新村派出所民警徐某接分局指令到该店进行调处纠纷。被告人夏某对民警的处置结果不满意,徐某发生争议,用手打被害人耳光,导致被害人右脸颊受轻微伤。
公诉机关以被告涉嫌妨害公务罪,提供了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洪某、许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录音光盘、警官证、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本案的被告人以殴打的方式对正在出警的110民警实施暴力,符合本罪的构成。
案发后被告人当场被抓获,自愿认罪,并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