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傍晚,水某驾驶一辆无牌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某路段时,遇公安局杨浦分局交警支队民警方某等人设卡检查,方某指示水某停车。水某驾驶上述车辆行至方某面前,见民警方某双手搭在该车尾部,为了逃避检查突然加速,造成方某倒地双手手掌表皮挫伤。
杨浦区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证人方某、顾某的证词,民警方某的伤势情况、被扣车辆的照片,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局杨浦分局新江湾城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水某的历次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律师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性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水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