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D至枫泾镇白牛路500弄枫岸华庭小区,因与他人有经济纠纷而报警,公安民警王海金接警后与联防队员周福寿等人至现场出警,被告人朱D在明知对方系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仍对王海金进行言语威胁,并殴打民警王海金及联防队员周福寿,致二人多处受伤,民警王海金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朱D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海金、周福寿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娄雪军、顾旭东证言,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侦破经过等证据所。律师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朱D系酒后实施上述行为,案发后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朱D从轻处罚判处拘役或缓刑。
被告人朱D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朱D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朱D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金刑初字第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