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杨全民等人接群众报警后至金山区山阳镇龙皓路111号御龙锦园工地出警,被告人彭某在明知对方系公安民警且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仍暴力予以阻碍,并用手击打民警杨某(经鉴定伤势构成轻微伤),造成现场20余人围观。
案发当日,被告人彭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彭冬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何某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所。律师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彭某犯罪情节较轻,无犯罪前科,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认罪悔罪,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彭某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2014)金刑初字第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