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汤某在南桥镇秀南路、南中路路口酒后滋事,南桥派出所民警接群众110报警后前往处置,汤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以言语声称杀害民警相威胁,推搡、殴打民警及联防队员,致多名民警及联防队员受伤,现场百余名群众围观,交通堵塞。
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证人姚某、朱某、唐某、马某、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伤势照片,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汤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致民警受伤,大量群众围观,交通阻塞,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汤某具有坦白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奉刑初字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