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因家庭纠纷报警。民警接警后前往处置时,陈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撞向路边的一辆土方车后,钻入车底,致多人围观,交通阻塞。民警及联防队员欲将陈某带离现场时,陈某抓住土方车车头保险杠不放,并咬伤了民警潘乙右手臂。经鉴定,民警潘乙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潘乙的陈述,证人邱某、邵某、施某、顾某、杨某、潘甲的证言,辨认笔录,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伤势照片,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陈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致民警轻微伤,大量群众围观、交通阻塞,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陈某具有坦白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奉刑初字第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