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2015年6月23日4时50分许,公安局青浦分局夏阳派出所民警被害人蒋某接指挥中心指令后,带领社保队员徐某至青浦区沪青平公路、城中南路路口烧烤摊处警。
经了解,系该处烧烤摊摊主因潘某酒后不肯买单而报警。民警唤醒已因醉酒躺在地上的被告人潘某,但因无法联系其家人,遂决定传唤其至派出所醒酒并进一步核实情况。
在民警蒋某驾驶车辆载被告人潘某行驶至青浦区北淀浦河路、章浜路路口时,潘某突然伸出左手击打被害人蒋某面部,致蒋某右面部软组织损伤。律师
被告人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有被害人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人徐某、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工作情况,光盘,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
潘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2015)青刑初字第9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