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某于2014年9月12日14时许,与孙某、曹某、贾某、刘乙、李乙(均另案处理)等人至西江湾路上海青年干部管理学院,向学院食堂承包人艾某讨要欠款未果,后动手将学院食堂大门用环形锁锁住,扰乱学校正常生活秩序。
当接警民警赶至现场处置时,被告人梁某等人动手殴打、推搡办案民警,妨害民警执法,并致民警单某、陈某、王甲、王乙分别受伤,梁某被增援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单某、陈某、王甲、王乙、秦某、刘甲、曾某、李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涉案关系人孙某、曹某、贾某、刘乙、李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调取的《视频监控截屏照片》及上海青年干部管理学院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律师
梁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梁某的家属自愿帮助被告人支付4,000元,以弥补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梁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活动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梁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2015)虹刑初字第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