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3日12时许,被告人许某驾驶一辆无牌证的残疾车辆,在闸北区宝山路、虬江路附近非法营运时,被闸北公安分局交警支队的民警王某发现并要求配合查处。许某为逃避处罚突然加速倒车,将用手拉在车把上的王某拖行10余米后侧翻在地。
经鉴定,王某左侧上、下肢多处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经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
被告人许某当场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执法的事实。许某赔偿了受伤民警的相关经济损失计3000元。律师
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鲍某的证言,监控录像及截图,验伤通知书、伤情鉴定书及伤势照片,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在职证明和工作情况,被告人许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许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并致民警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许某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受伤人员的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2014)闸刑初字第13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