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乙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行驶至鲁班路斜土路路口等候红灯时,执勤交警谈某上前盘查,因杨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谈某告知杨乙需暂扣其车辆。
杨乙拒绝配合谈某执法,并执随身携带的金属制U型锁挥舞抗拒执法,以致谈某的手肘和手指等部位受伤。后增援的民警赶至将被告人杨乙带回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乙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建议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律师
被告人杨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谈某、陈某、杨甲、夏某、张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被告人杨乙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杨乙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杨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认罪,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黄浦刑初字第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