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普陀分局民警余某等人依“110”指令到光复西路某号门口执行公务。期间,被告人余某上前阻扰,民警对其进行口头告诫,其不顾民警告诫,用玻璃门撞击、推搡等方式,暴力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致民警余百胜受伤。
经司法鉴定,民警余百胜遭外力作用致左前臂及右手皮肤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余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人付某、张某、马某、寇某的证言,公安局普陀分局东新路派出所一周作息表,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余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民警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余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均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普刑初字第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