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彭某酒后在闸北区芷江西路某号附近滋事,公安民警陈某接警后即赶至现场处置。期间,彭某拉扯陈某的警服,并用脚踹陈某的身体,致其右上唇内侧粘膜破损,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陈某依法执行职务的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彭某还赔偿了陈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计1000元。律师
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丁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伤势鉴定书,工作证复印件,公安机关《证明》及《工作情况》,代管款收据,被告人彭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彭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鉴于其又赔偿了公安民警的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闸刑初字第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