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浦东分局上钢新村派出所民警李某带领社保队员在浦东新区济阳路德州路路口设卡盘查,见被告人吴某驾驶鲁Q某二轮摩托车,即示意吴停车检查。
被告人吴某为逃避民警检查,欲驾车逃跑,将上前拦截的民警李某强行拖行数米,后被社保队员截停,民警李某腿部受伤。被告人吴某在现场被民警制服,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李某的陈述、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朱文、赵民、屠德泉的证言,相关监控视频截图,相关民警简要信息,相关车辆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和清单、情况证明、案发经过和被告人吴某的户籍证明、劣迹材料、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吴某为逃避检查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坦白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浦刑初字第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