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俞某经预谋,着人民警察制服,携带警官证、手铐,冒充公安局虹口分局民警,先后至宝山区某网吧、“祥宝桌球房”勒索得钱款共900元。
2014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俞某着人民警察制服再次至前述桌球房索要钱款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俞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阮某、黄某、田某、昌某、顾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工作情况》、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查询结果、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俞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俞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宝刑初字第6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