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蔡某、丁某经预谋后搭乘由李某驾驶的锦江出租车(克隆车),当行驶至迎宾大道川南奉公路下口时,被告人蔡某、丁某冒充便衣执法人员,以查扣车辆为名由被告人丁某将该车开至江镇派出所门口处,并多次出入派出所骗得李某的信任,又以罚款为名要求李某交出6,000元但未果,后又将该车(价值14,000元)开走,并低价销赃得款6,000元,赃款被均分。
2014年1月9日,二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调取了上述赃物,另从被告人蔡某处扣押了犯罪所得3,000元,从被告人丁某处扣押了犯罪所得800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丁某在家属帮助下向退缴了其余犯罪所得2,200元。
二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二名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吴某的证言笔录,有关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及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蔡某、丁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依照《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分别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全部挽回,二名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均已扣押、退缴,对二名被告人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的辩护人提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根据蔡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不宜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退缴在案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丁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扣押、退缴在案的犯罪所得六千元,予以没收。(2014)浦刑初字第11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