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某至持伪造的人民警察工作证件,冒充人民警察,通过网络聊天等方式,取得被害人杨某、周某、刘某信任后,编造借款理由,从被害人杨某处骗得现金4000元、二次从被害人周某处骗得现金共计700元、从被害人刘某处骗得现金500元,共计现金5200元。
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周某、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借条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高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高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确保公民财产不受侵犯,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奉刑初字第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