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钱某经事先共谋,由被告人王某假冒人保局、环保局、市委党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打电话联系某A办事处等单位工作人员,虚构上级部门要求下属单位订购指定书籍的事实;再由被告人钱某冒充快递人员上门送书、虚开发票收取书款;共计骗得多家被害单位支付的书款共计15840元。
经鉴定,涉案书籍均系非法出版物。具体分述如下:
被告人王某、钱某假冒市委党校工作人员的身份,采用上述方法,骗得被害单位某A办事处书款3960元。
被告人王某、钱某假冒市委党校工作人员的身份,采用上述方法,先后骗得被害单位某B办事处书款共计3960元。
被告人王某、钱某假冒市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身份,采用上述方法,骗得被害单位某A人民政府书款1980元。
被告人王某、钱某假冒市人保局工作人员的身份,采用上述方法,骗得被害单位某B人民政府书款1980元。
被告人王某、钱某假冒市人保局工作人员的身份,采用上述方法,骗得被害单位某事务所书款3960元。
6、被告人王某、钱某假冒市人保局工作人员的身份,采用上述方法,欲骗取某C办事处书款1980元;后被被害单位发现,未得逞。律师
被告人钱某在某C办事处被守候的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在湖南省祁阳县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钱某到案后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案被告人王某、钱某在亲属帮助下各退赔7920元。
被告人王某、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丁某、印某、朱某、吴某、陈某、钱某、左某、刘某、陆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局长宁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说明及案发经过表、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以及相关的银行账户等证据。
被告人王某、钱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已退赔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
为维护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声誉,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钱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王某、钱某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八百四十元,分别发还被害单位某A办事处三千九百六十元、某B办事处三千九百六十元、某A人民政府一千九百八十元、某B人民政府一千九百八十元、某事务所三千九百六十元。(2014)长刑初字第1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