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万某伙同邓某(另行处理),经预谋,通过冒充税务局工作人员的方式,以收取培训材料及购买税控机器费用为名骗取钱财。由邓某电话事先联系并取得对方信任后,被告人万某出面按照约定至某终点站内,骗取上海某公司1,998元。
被告人万某在河南省郑州市某车间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万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上海某公司员工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邓某的供述,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万某伙同他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追缴被告人万某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2014)宝刑初字第2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