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冒名陈A某,谎称自己系公安局闸北分局缉毒民警,可以帮助取回被交警扣押的车辆,并以疏通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
具体如下:被告人陈某在宝山区某家园小区门口,先后三次骗得被害人黄某1,000元,被告人陈某在宝山区某家园小区门口,骗得被害人汪某300元。被告人陈某在宝山区某小区大门附近,先后两次骗得被害人王某1,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汪某、王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当场盘问笔录》、《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陈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为维护公共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2014)宝刑初字第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