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谎称其是“国家安全八局”民警,通过微信搭识被害人杨某。同年3月,被告人郭某骗取杨某交通银行信用卡1张。同年3月3日至7日间,被告人郭某用该卡取现7500元,刷卡消费200余元。杨某发现受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郭某在龙柏一村其暂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被告人住处及驾驶的车辆上查获警用服装等物。同年8月13日,被告人郭某在亲属的协助下向被害人杨某退赔781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律师
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陈述及辨认笔录,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交通银行信用卡账单明细,ATM机取款监控截屏照片,银联POS签购单,被害人杨某出具的收条、谅解书,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被告人郭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郭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在亲属的协助下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声誉,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查获的警服二件、警用衬衣二件、警帽一顶、警裤一条、警用领带一条予以没收。(2014)长刑初字第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