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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廊嫖娼落人眼,假警察陪同取罚款

被告人任某伙同他人在航头镇某村东侧100米处路边,冒充人民警察,以郁甲去无名发廊做了违法事情要处罚款为由,欲骗取郁甲5,000元,后被闻讯赶到的郁甲儿子等人扭获。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用对讲机1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招摇撞骗罪并从重处罚;且认为被告人任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任某辩解未实施冒充人民警察骗取郁甲钱财的行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任某系犯罪未遂,且当庭能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害人郁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郁甲在发廊里实施违法行为后出来,在航头镇某村216号东侧一水泥路上被任某等两人拦住,后任某等人冒充人民警察,以郁甲去发廊做了违法的事情要处罚款为由,欲骗取郁甲5,000元。后任某在陪同郁甲至银行取款时被闻讯赶到的郁甲之子郁乙扭获并报警。

证人郁乙、汪桂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分别证实郁甲回家中,向妻子汪某承认自己在发廊里做了违法的事情被人抓住要罚款5,000元,后汪某将现金2,000余元和存折等交给郁甲至银行领款,并将此事告知媳妇何某。何某觉得可疑,遂电话联系丈夫郁乙,并随同郁乙赶至下沙新街农商银行。在银行大厅,郁乙经询问父亲郁甲得知系任某向父亲要钱,遂质问任某,任某见状欲乘车逃跑,但被郁乙扭获并报警。后从郁甲处得知,系任某冒充警察,以罚款为由欲向郁甲骗取5,000元。律师

被告人任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

针对被告人任某未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钱款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郁甲的陈述稳定、直接地指控被告人任某等人利用被害人有违法行为害怕公安机关处理的心理,冒充人民警察,骗取被害人郁甲信任,从而以罚款为由骗取钱款的事实,与证人郁乙、汪某等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且证人吕某的证言及调取的银行监控录像等也表明被告人任某在取款时行为积极,足见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故被告人任某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任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之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虽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任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及建议宣告缓刑的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

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浦刑初字第2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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