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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署民警可以买到公务车犯招摇撞骗罪

被告人刘某经常穿着人民警察(下称“民警”)制服,前往浦东新区川桥路马自达4S店修理其马自达轿车。被告人刘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取该店员工信任后,以“借款”和帮助个别员工办理高级技能维修工证书等名义,分别骗取被害人杨甲1,000元、肖某1,600元、费某1,500元。

被告人刘某化名“杨军”,身穿民警制服通过施永康介绍认识被害人孙甲的父亲孙乙。被告人刘某在与孙乙交往中自称是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被告人刘某与孙乙驾车外出至长宁区北翟路剑河路被公安局长宁分局北新泾派出所民警拦截。

民警除从孙乙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海洛因27克外,还从被告人刘某的轿车上缴获民警衬衫1件和印有“刘某”姓名的警官证1本。当日晚,被告人刘某受邀与孙乙吃饭时,向孙乙父子谎称因涉嫌帮助运输毒品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取消当年考级,2年内不得晋升”,已被长白新村派出所纪律处分,并出示了其伪造的“处罚决定告知书”。律师

嗣后,被告人刘某在吃饭时获悉被害人孙甲需要购买轿车,即谎称“他们长白新村派出所有批退下来的轿车。性能、价格都不错,他可以帮忙问问”。被告人刘某通过发短信和打电话的方式告知孙甲,谎称长白新村派出所2006年出厂的帕萨特轿车现以50,000元出售。孙甲闻讯与父亲商量后,同意买下该车。

被告人刘某以“车辆评估费”、“车款”等名义在宝山区长江路华彬新村门口附近骗取孙甲20,400元。被告人刘某骗取钱款后,即将其伪造的“提车单”交给被害人孙甲。提车时得知并无公车出售,至长白新村派出所亦未查询到姓名为“杨军”的民警,遂向警方报案。

该院确认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提请对其予以惩处。被告人刘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予供认,并供认之前控告办案民警倪晟恺利用公权、徇私枉法、制造假案的内容不是事实。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亦无异议,认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已退出全部赃款,请求对刘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应聘至保安押运有限公司押运管理部任押运员,因旷工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有公安局杨浦分局政治处出具的“证明”,被害人杨甲、肖某、费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陈某、李某、高某、杨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孙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孙乙、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手机短信截图、中国移动通话记录,伪造的“提车单”、“处罚决定告知书”,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沪公物鉴文字[2012]第0395号《鉴定书》,保安押运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工作证样本及已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文书等,北新泾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长白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公安局杨浦分局警务督察支队出具的“嫌疑人刘某抓捕经过”等,被告人刘某到案后的供述及当庭供述等证据。

在被告人刘某在亲属帮助下自愿退出违法所得24,500元。

被告人刘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钱款24,500元,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对被告人刘某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已自愿全部退赃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

维护公共秩序和人民警察形象、威信,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杨刑初字第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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