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通过身穿事先从网上购买的警服、出示假警官证等方式,以虚构的高速交巡警大队中队长“徐志玮”身份,隐瞒已婚事实,骗取被害人汪某的信任,与其恋爱同居;并以人民警察身份,编造装修房子等虚假理由,假借借款名义,骗取汪某的堂兄被害人汪某1万元,骗取汪某的朋友被害人殷某5,700元。
被告人徐某通过身穿警服等方法,以虚构的高速交巡警大队中队长“徐志玮”的身份,骗取房产中介被害人徐某的信任,并编造垫付房租、处理纠纷等虚假理由,假借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徐某共计11,981元。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律师
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被害人汪某、汪某、殷某、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证人陈某、陆利军、徐雪珍的证言及证人陈某的辨认笔录,警员述职报告,微信照片,珍爱网注册照片,搜查及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及随案移送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徐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扣押的作案工具警用衬衫3件、执勤服、警察西装式常服各1件、警裤3件、警帽1个,腰带1根,领带1条,明基牌笔记本电脑1台予以没收。(2014)青刑初字第7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