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卢某假冒人民警察,对被害人龚某谎称可以帮忙将办理其姐夫蒋某案的公安承办人约出来吃饭等为由,在吴淞路海宁路咖啡馆内骗取其5,000元。同年9月5日,被告人卢某欲再次行骗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退赔了赃款并有立功表现。
以上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龚某的陈述笔录,查获的相关取款凭证、手机短信截图,公安局虹口分局凉城新村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及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卢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卢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有立功表现,且退缴了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分别情节予以从轻、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人民警察的威信及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管制三个月。查获的犯罪工具手机等物予以没收。(2014)虹刑初字第11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