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夏Q至耀江东路冒充人民警察,以调查案件为由,骗得被害人李甲、曹某的1560元、步步高牌和联想牌移动电话机各1部、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上述物品经估价价值共计4,052元)。
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夏Q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甲、曹某的陈述,证人李乙、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登记表,发还清单,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资料以及案发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夏Q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夏Q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假释,并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夏Q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律师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2013)沪二中刑执字第2681号对罪犯夏Q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夏Q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前罪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2014)松刑初字第8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