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汪某、卢某等人经预谋后至某镇×公路×路路口附近,尾随从足浴店出来的被害人肖某至×公路×路附近,采用冒充警察的方法,以嫖娼违法要被处罚为由,从肖某处骗取400元,后又将肖某带至×街建设银行ATM机取款4600元,后分赃化用。
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被告人汪某、卢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2014年4月6日在嘉定区某镇×路××公路抓获二名被告人。到案后汪某、卢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通过家属分别退赃2500元。律师
被告人汪某、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肖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的证言,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监控录像截图、照片,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公安机关工作情况,代管款收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劣迹材料及汪某、卢某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汪某、卢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均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从重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关于汪某、卢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结合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均有劣迹及均退出赃款等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卢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在案款5000元发还被害人。(2014)嘉刑初字第9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