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购得军装、军人证件后,化名王某,冒充某部某队长、某学院某政委身份与他人交往,先后骗得被害人成某、周某等人信任。某日,李某以帮成某低价购买一辆某部查扣车辆为名,先后两次收受成某购买车辆的钱款共计65,000元,后于当月逃离,钱款均被其挥霍。之后,李某在外地某市被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以涉嫌招摇撞骗罪对李某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成某、周某的陈述,相关书证、中国人民解放军某警备司令部警备处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军官制服、军官证、工作情况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律师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他人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所谓招摇撞骗,即到处行骗,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上述两种要素必同时具备并存在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既有冒充国工作人员的行为,又有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未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手段的,即两行为之间不存在有机联系的,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其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另外,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而且与在校大学生之间是相互达成了信任关系,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之一。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前罪未执行的罚金三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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