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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某种待遇。造谣撞骗的行为人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力,因此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的活动,尽管行为人的撞骗行为也可能骗取财物,但也可能骗取其他的利益,这是同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造谣撞骗的行为。这里必需冒充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比如普通国家工作人员冒充国家领导、干部。如果行为人冒充的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冒充高干置地、烈军属、私营公司管理人员、退伍军人,进行造谣撞骗的,不构成本罪,有构成其他犯罪的,比如诈骗罪,也有可能不构成犯罪。律师

客观上行为人的招摇撞骗,应当理解为多次性的,到处地行骗,而且必需获得某种利益,比如财物、优待,甚至非物质利益,比如骗取某种荣誉称号,如果是为了虚荣心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并没有到处骗取利益,不成立犯罪。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都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主观恶意是招摇撞骗,如果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抢劫,比如冒充警察进行抢劫,冒充缉私人员抢劫走私物品等等,构成抢劫罪等其他罪名,而不是招摇撞骗罪。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屡次、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的手段恶劣,影响极坏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有赖于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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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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