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金玉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9日,被告人朱金玉与王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并约定,在奉城镇头桥社区以200元价格出售给王某一本伪造的房地产权证。2013年4月9日,被告人朱金玉与姚甲经事先电话联系并约定,在奉城镇以200元价格出售给姚甲一本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朱金玉与姚乙经事先电话联系并约定,在奉城镇洪庙社区以200元价格出售一本伪造的安徽省农用车驾驶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金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姚甲、姚乙、顾某、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的物证及诺基亚手机和 某号码的SIM卡一张,通话记录,鉴定结论书、证明材料和查询结果,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朱金玉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朱金玉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金玉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随案移送诺基亚手机一部及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一本、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伪造的安徽省农用车驾驶证一本均予以没收。(2013)奉刑初字第14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