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于2014年5月在山东省菏泽市以8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得伪造的A2驾驶证1本。之后,被告人赵某在无A2驾驶证的情况下使用上述伪造的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2014年7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上述重型半挂牵引车至洋山深水港东海大桥检查站时,向检查驾驶证的公安人员出示了上述伪造的驾驶证,因被发现系伪造的驾驶证而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王乙于2013年10月在水产路以2,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得伪造的A2驾驶证1本。之后,被告人王乙在无A2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期间,被告人王乙使用上述伪造的驾驶证处理交通违章行为。2014年7月14日15时30分许,至港建路上海明东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出场道口处时,向检查驾驶证的公安人员出示了上述伪造的驾驶证,因被发现系伪造的驾驶证而被当场抓获。律师
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5月在河南省周口市以0,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得伪造的A2驾驶证1本。之后,被告人张某在无A2驾驶证的情况下使用上述伪造的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2014年7月1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上述重型半挂牵引车至洋山深水港东海大桥检查站时,向检查驾驶证的公安人员出示了上述伪造的驾驶证,因被发现系伪造的驾驶证而被当场抓获。
以上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雷同,故而法院均认为被告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且用于违法犯罪,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虹刑初字第1006号 (2014)虹刑初字第1005号 (2014)虹刑初字第1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