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嘉定区××路×号男女超市门口散发“办证”名片,根据需要假证人员的要求,委托他人制作假证后加价出售。
被告人陈某因另案被公安机关传唤至派出所,后主动交代了其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民警从被告人陈某的随身物品中扣押得居民户口簿2本、结婚证1本。经比对,前述证件均系伪造。律师
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薛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清点记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书、工作情况及照片,组织机构代码证、派出所名录查询,被告人陈某的有关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嘉刑初字第12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