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自他人处伪造商业职工上岗证1本(盖有商业行业岗位资格考核站钢印)、台州国际文武学校毕业证1本(盖有台州国际文武学校印文)、结婚证1本(喷墨打印形成遂宁市船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房地产权证1本(盖有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印文),分别出售给申某、王某、段某、曾某。
2014年3月6日,被告人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申某、王某、段某、曾某、夏某、施某、黄某陈忠辉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房地产登记查询,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清单、相关伪造的证件、鉴定文书、案发抓获经过记录,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笔录及劣迹材料等证据。
被告人朱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公共秩序,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浦刑初字第27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