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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伪造的机关印章销售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被告人王某长期在其居住的闵行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内,通过网上QQ聊天、电话联系等方式招揽客户,以每枚50元至100元左右的价格将伪造的各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印章销售给客户,从中牟利。

公安人员在王某租住的家中将其抓获并搜查出十四枚疑似伪造的公章及用于刻制钢印的塑料膜片十一片。经鉴定,其中“公安局户口专用中原路派出所”、“公安局户口专用方松派出所”、“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长宁)-25”、“松江公证处”、“上海齐佳咖啡馆有限公司”等六枚印章系伪造。律师

同日,王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声明文件、情况说明及鉴定书。

被告人王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查获的伪造印章及犯罪工具等予以没收。(2014)徐刑初字第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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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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