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因俞某(另案处理)在修理车辆过程中不慎将客户车辆撞坏,遂向他人购买了二份伪造的“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机动支队道路交通认定书”给俞,并由俞提交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车辆理赔得款11,000元。
被告人蔡某因其在修理车辆过程中不慎将客户车辆撞坏,遂向他人购买一份伪造的“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认定书”,并提供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车辆理赔。
2013年10月14日,被告人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律师
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甲、马某、沈某、陈乙、俞某的证言,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经过》、拍摄的赃证照片,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
被告人蔡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用于违法犯罪,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蔡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罪名成立。蔡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缴获的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予以没收。(2014)虹刑初字第11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