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章某通过路边小广告上的电话联系到办假证人员,以700元为报酬,先后2次让对方为其伪造注册号为某及某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各一本、编号为(沪松)食证字〔2013〕第某号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一张、代码为某-1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本,用于其在新浜镇鲁星村某号皖湘阁饭店的经营。
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唐某、周某、蔡某、钦某的证言,扣押清单及照片,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身份资料等证据予以。律师
被告人章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系主动联系他人并提供个人信息让他人为自己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应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4)松刑初字第13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