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乙为牟利从“沙长保”(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一辆悬挂沪FU某牌照的“克隆”出租车和同车配置的伪造的《出租汽车营运证》一张、《营业客车驾驶员证》二张。之后,黄乙即驾驶该车辆从事非法载客营运。
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黄乙被执法机关查获。
被告人黄乙在庭审中予以了供认,且有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查获经过、扣押、随案移送清单、相关照片、查获的相关转让协议、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交通委员会关于认定国家机关证件的复函、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的证明、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出租(租赁)汽车部的证明等书证、物证;证人单某、黄甲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并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律师
被告人黄乙购买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黄乙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乙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静刑初字第3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