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凌C为非法牟利,以手机联系卖家、银行转帐汇款的方式购买了大量塑料树脂片印章,其中包括“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杨浦区江浦街道办事处”、“人事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书专用章”、“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文化市场审批专用章”、“教委中专学校毕业证书验印章”、“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分局企业年检专用章”、“公安局梅陇派出所户口专用”;
“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灌南县公安局五队派出所户口专用”、“宿迁市道路运输管理证件专用章”、“阜宁县人民法院”、“泌阳县公安局官庄乡派出所户口专用”、“沈丘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遂平县公安局石寨铺派出所”、“江西省抚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利辛县公安局程集派出所户口专用”、“蒙城县公安局小辛集派出所户口专用”、“霍邱县公安局城关分局户口专用”、“长沙市公安局东塘派出所户口专用”、“大邑县公安局户口专用”、“丘北县公安局温浏派出所户口专用”;
“建设部交通委员会”(2枚)、“萧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方城县公安局券桥乡派出所”、“开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南部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九江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大庆市萨尔图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洪泽县万集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阜阳市颍东区教育委员会”、“河南省建设厅岗位证书专用章”、“兴化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专用章”等国家机关印章34余枚。被告人凌C利用上述部分印章制作各类假证予以出售。律师
被告人凌C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其暂住地查获上述其购买的印章。被告人凌C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凌C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证言、相关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清点记录、相关印影、证明、情况说明、相关照片、手机通讯录登记情况、短信联系情况、银行明细对帐单、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
被告人凌C为非法牟利,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凌C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凌C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浦刑初字第40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