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倪甲、倪乙以上海皖龙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从他人处购买盖有“林业局”印章的《木材运输证》及盖有“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印章的《植物检疫证书》(上述两证为一套),并在木材运输市场以每套10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朱甲、蒋德旗、郭建清等人(均另案处理)。
被告人倪甲、倪乙经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被告人倪甲、倪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朱甲、朱乙、郭某、田某、杨某证言及辨认笔录,经被告人倪甲签字确认的《营业情况说明》,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工作情况》,林业总站出具的《出省木材运输证办理流程及提交的材料》,被告人倪甲、倪乙的供述笔录、当庭供述及户籍资料。律师
被告人倪甲、倪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倪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倪仁蜂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倪甲、倪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均可减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据上述情节提出被告人倪甲、倪乙减轻、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倪乙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倪乙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闸刑初字第11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