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杜某向他人提供本人照片、租赁房屋地址、假名“谢京华"等信息后,伪造了房地产权证及驾驶证。
后被告人杜某凭借上述伪造的房地产权证、驾驶证在其租赁的位于闵行区宝城路l58弄98号803室的房屋等处,以房东名义出租上述房产并签订协议,从而骗取被害人曹某租房定金及房租共计6,800元;骗取被害人张甲租房定金4,000元。
2014年4月5日,被告人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某、张甲的陈述,证人张乙、孙某的证言、有关房屋租赁合同及收据,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鉴定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比对单、相关房地产权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案发简要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杜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进行合同诈骗活动,涉案数额达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杜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闵刑初字第17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