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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伪造房产证,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4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杜某向他人提供本人照片、租赁房屋地址、假名“谢京华"等信息后,伪造了房地产权证及驾驶证。

后被告人杜某凭借上述伪造的房地产权证、驾驶证在其租赁的位于闵行区宝城路l58弄98号803室的房屋等处,以房东名义出租上述房产并签订协议,从而骗取被害人曹某租房定金及房租共计6,800元;骗取被害人张甲租房定金4,000元。

2014年4月5日,被告人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某、张甲的陈述,证人张乙、孙某的证言、有关房屋租赁合同及收据,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鉴定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比对单、相关房地产权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案发简要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杜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进行合同诈骗活动,涉案数额达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杜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闵刑初字第1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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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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