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乙经事先约定,至场中路、少年村路路口处,将1本伪造的上海大学毕业证以38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甲,双方成交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被告人王乙至中山北一路、花园路路口处,与何某约定以500元的价格向其出售3张伪造的居住证,同时收取何某定金200元及用于伪造居住证的身份信息。次日13时许,被告人王乙至场中路、少年村路路口,与何某交易上述3张伪造的居住证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案发后,经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鉴定,上述上海大学毕业证、居住证均系伪证。律师
被告人王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甲、陈甲、何某、陈乙的证言,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上海大学出具的《情况说明》、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出具的《验卡证明》、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扣押清单》及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王乙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王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乙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缴获的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予以没收。(2014)虹刑初字第9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