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乙为使他人获取在沪购房资格及首套购房按揭贷款资格以牟利,通过他人伪造了4本《离婚证》、1本《结婚证》、1本《居民户口簿》。经相关部门鉴定,上述证件均系伪造。
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胡乙在其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胡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甲、黎某、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鉴定材料、婚姻登记证明、户籍证明、相关照片、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律师
被告人胡乙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胡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有立功表现,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乙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浦刑初字第23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