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闫乙将其拾得的一本姓名为张某的驾驶证以更换照片的方式变造后,使用上述变造的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至今并用于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被告人闫乙在港建路某号上港集团明东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出场道口处,向检查驾驶证的民警人员出示上述变造的驾驶证时,被当场查获。律师
被告人闫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闫某的证言,上海港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工作记录》、拍摄的赃证照片、调取的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表等证据。
被告人闫乙变造国家机关证件,且用于违法犯罪,其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闫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乙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虹刑初字第5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