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袁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南桥镇沪杭公路某号,以贴广告、网络宣传等形式先后向周某、窦某、王某、卜某、党某、马某等人出售电焊工证、叉车证七件,其获利共计3000余元。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窦某、王某、卜某、党某、马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汪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记账簿册、收据,奉贤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说明,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袁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家属帮助下自愿退赔非法所得3000元,依法可从轻处罚。
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随案移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一本、特种行业操作证二张、簿册一本、收据二张予以没收。非法所得三千元予以没收。(2014)奉刑初字第10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