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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中国海关印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被告人哈桑在普陀区及乌兹别克斯坦国内等地,先后伙同他人伪造中国国家机关印章、中国公司印章,用于伪造中国海关签发的报关单。

2被告人哈桑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其随身携带的各类印章28枚、报关单10张被中国海关人员当场查获。经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及其他比对,上述各类印章中,“浦江海关验讫章(309)”1枚、“连云港海关验讫章(16)”1枚、“笋岗海关验讫章(8)”1枚、“连云港海关验讫章(50)”1枚、“无锡海关验讫章(9)”1枚、“阿拉山口海关验讫章(15)”1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单据证明专用章(深)”印章1枚、等中国国家机关印章共计8枚;“上海三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报关专用章(上海)”1枚、“连云港鲸华物流有限公司报关专用章连云港口岸(1)某”印章1枚、“连云港宇众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报关专用章连云港口岸某”印章1枚、“南京宏康报关有限公司报关专用章南京现场某”印章1枚、“昆山五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某”印章1枚、“深圳市深华胜储运有限公司(深圳)报关专用章”2枚、“深圳中外运物流报关有限公司(笋岗)报关专用章”1枚、“无锡中外运报关有限公司报关专用章”1枚等中国公司印章共计9枚,均系伪造。律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张甲、陈某、张乙、周某、田某、欣某、张丙、徐某、熊某、胡某、朱某的证言笔录,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相关印章印文及报关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相关印章印文及工商登记材料,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阿拉山口海关关于上海海关缉私局相关协查事宜的复函,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出具的查验过程,被告人哈桑的护照照片、出入境记录及被告人哈桑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哈桑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哈桑一人犯数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哈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综合被告人哈桑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对其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人哈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哈桑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次犯罪系初犯,犯罪动机是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且哈桑在中国已经成立家庭,工作也稳定,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哈桑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哈桑一人犯两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哈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哈桑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对其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哈桑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哈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哈桑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2014)浦刑初字第2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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