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以200元的价格在河南省沈丘县向他人购得伪造的A2驾驶证一本。之后,被告人刘某在无A2驾驶证的情况下使用上述伪造的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并多次处理交通违章行为。
被告人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至浦东新区杨高北一路港华路路口处,向检查驾驶证的民警人员出示上述伪造的驾驶证,因被发现而抓获。
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的证言,上海港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调取的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表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刘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且用于违法犯罪,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虹刑初字第1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