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5月,以5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得伪造的A2驾驶证一本。2014年5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至上海明东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出场道口时,向检查驾驶证的民警人员出示上述伪造的驾驶证,因被发现而抓获。
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胡某、张某的证言,上海港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工作情况》、调取的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表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李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且用于违法犯罪,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缴获的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予以没收。(2014)虹刑初字第12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