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6日,被告人朱C经事先与陈某电话联系,在奉城镇头桥社区一号街将一本伪造的新生儿姓名为“陈晨”的《出生医学证明》以8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通话记录、手机短信,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出具的检验鉴定文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朱C为牟取非法利益,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朱C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C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随案移送的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一本予以没收。(2014)奉刑初字第10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