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经事先约定至轨道交通七号线锦绣路站四号出入口处,将一本伪造的《房地产权证》(编号:沪房地松字(2013)第031359号)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另案处理),成交后王被守候伏击的民警抓获并缴获伪造的该房地产权证。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年5月22日在浦东新区将被告人朱某抓获。
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范某、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伪造的房地产权证的刑事影印件、《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鉴定函、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予以。律师
被告人朱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查获的伪造《房地产权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2014)沪铁刑初字第83号